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榆中县2019年一般商品房销售价格登记管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0 日
宁县2019年一般商品房销售价格登记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定,增强政府稳定地价、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为稳定预期,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的通知》(兰政发[2017]29号)精神,制定本管理意见。 19)。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省市房地产调控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一般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探索长效的价格监管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坚持政府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重点履行价格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着力防控市场风险。
(二)坚持部门协作,完善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加强信息交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坚持依法履职,引导合理定价。 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定价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四)坚持动态管理,控制调控力度。 坚持分类指导、地方施策,实行房地产价格调控动态管理。
二、备案范围和目的
本县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申请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记录销售价格。 普通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或者其他合法形式依法取得农用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销售的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市场调节价,记录销售价格。 目的是规范普通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行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随意降价。 预售期间,严格按照登记价销售。
三、备案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盖房[2018]4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79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政发[2017]19号)等文件要求,一般商品房销售登记制度坚定不移地落实房地产调控目标任务。
四、备案规定
(一)保持注册价格相对稳定。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17]19号)精神,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市场变化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发展以及国家新的宏观调控政策等综合激励措施,调整了我县普通商品房销售登记价格。 价格调整幅度控制在本市要求的市场调控预期范围内。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二)实行普通商品住房“一室一价”登记制度。 各开发公司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盘销售前,须向物价管理部门报送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 商品房挂牌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站签订的价格不得低于登记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一次性公开所有住房相关信息,并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三)备案流程。
企业申请(详见附件)——审核——提交大会——备案。
处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
备案价格时考虑县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成本、土地价格、住房质量、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距市中心距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出行生活便利程度等因素必须综合考虑。 以附近登记的新项目平均销售价格为基数,确定新建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
(四)其他情况。 若国家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发生变化,请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如果注册价格差异较大,相关注册部门将与企业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如有异议,备案部门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提交的费用等因素进行初步审核,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五、部门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房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加强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及时组织对房地产企业耕地使用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质量监管,并进行日常网上登记和监管。 县税务局及时组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和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县审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省委、县政府的要求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和预售价格备案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一般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 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注重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建立价格备案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结合实际指导工作,指导合理创建市场楼市,努力稳定市场消费预期。
(二)注重服务实效。 有关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新的政策咨询,细化备案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注重工作衔接。 不断提高价格备案工作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市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明文规定、加价或者缴纳其他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一价清”政策,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囤积住房行为。 进一步建立定价体系,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本《管理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八、本管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陇西县一般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流程
宁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流程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州政发[2017]19号)要求《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环节价格管理条例(暂行)》规定并制定了本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登记手续。
(二)办理价格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房产证打印件; 2、企业投资项目登记表打印件; 3、施工许可证打印件; 4、规划许可证书打印件; 5、营业执照打印件; 6、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件;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打印件; 8、新建商品住房基本情况及销售价格备案表一式五份。 9、一房一价登记表五份; 10、宁县新建商品住宅成本因素调查表,包括:总销售收入、总建筑面积、总成本(农地费、拆迁安置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费、住宅新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月贷款利息、建设工程费)、税金、利润、单位面积成本、单位面积销售价格。
(三)午间商品房需要重新办理预售价格登记的,须提供新申请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销售价格登记表五份; 一房一价登记表五份。
(4)房屋精装修后预售的,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精装修价格《评估报告》。
(五)主办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和备案材料后,代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代理意见,并提交大会。 会议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送县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湖北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档
苏价服[2017]91号
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通知
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省直辖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广东省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46号)要求,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建立我省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的规定》 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价格监管的意见》(苏物价服务[2015]305号)精神,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商品住房销售,释放价格行政指导稳定市场预期的积极信号,探索价格监管的长期效应。 完善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工作原理
(一)坚持政府领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认真落实市政府承担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的要求,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职责,重点落实价格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研究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研判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努力防控市场风险。
(二)坚持部门协作,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房地产市场关联度高,备受关注。 各地物价、住房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交流,密切配合,产生整体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坚持依法履职,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积极落实《江苏省价格细则》和省政府监管要求,加强和改进商品住宅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实现商品住宅价格从管理层面向管理行为的转变。 充分尊重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价主体地位,积极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四)坚持动态管理,合理控制楼市调控力度。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实行房地产价格调控动态管理。 在房价下跌过快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房价下跌的频率和幅度,防止房价跌得太高、跌得太快。 在楼市相对稳定的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科学分析楼市变化趋势,合理控制楼市调控力度。
三、备案范围
凡在本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平房备案(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新政优惠住房的除外),均应实行销售价格登记。经当地政府批准。 系统。
其他新建商品住房,以及短期内下降过快、社会集中的商品住房配套的车库、停车位、储藏室销售价格,经当地批准可参照执行。政府。
四、备案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销售备案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价格录入房屋建设(房管)网上销售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物价部门登记但未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住房建设(房管)部门暂不办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销售备案申请。
根据《江苏省价格细则》和《江苏省价格登记管理办法》,地方物价部门要制定有效可行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登记实施细则,明确材料申报、受理、价格预登记等。制定价格备案程序和代理期限的审核、结果反馈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价格备案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价格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在售房产、价格、项目容积率、停车位比例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在显着位置公示地点在交易场所。 公告应当采取易拉宝、价格标签、价格指南、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二)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明晰定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商品房销售价格登记申报表等补充材料,实行明码标价和“一套一标”,即每套商品房均明码标价、并以不低于注册价的价格出售。
(三)全面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登记(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支付未列明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计入成本的附加费用,必须在价格备案时注明,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告,并在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约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记录,是加强和改进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 各级价格和住房建设(房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注重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加大责任力度,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不断建立价格备案制度,努力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
(二)加强行政指导。 建立健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协调机制。 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建设(房管)、土地、税务、法制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价格备案协调小组,共同研究复杂、疑难问题,灵活运用。 发挥行政引导作用,引导楼市合理创设,努力稳定市场消费预期。
(三)注重服务实效。 各级价格和住建(房管)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把管理融入服务,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进行价格备案。 要做好新政策咨询,细化备案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注重工作衔接。 要提高价格备案工作信息化水平,更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价格备案,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监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组织市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价格明文规定、加价或者缴纳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建设(房管)部门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和代理人办理价格销售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价格登记管理规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严禁违法销售。 、囤积住房、抑制销售等情况,并及时公开披露。 要进一步建立价格诚信体系,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湖北省物价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5 月 31 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室。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发表于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