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坐牢,“假外资”作为我国利用外资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一直广受关注。经济学把“假外资”称为“返程投资”,专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纯粹的内资企业,希望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其二是内资企业引入境外投资者(包括投资基金)后在境外上市,需要有境外投资主体,因此采取返程投资的方式。
免费律师咨询免费
一个电话解决您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