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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办公楼价格 京津冀一体化视角下的雄安新区行政体制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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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3-09-2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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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筹建为我国探索创新行政体制机制提供了历史起点。 图为2017年9月9日,新区建设“第一桩”打入泥沙,标志着雄安新区全面建设拉开序幕。 视觉中国 资料图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筹建广东雄安新区。 在推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雄安新区承载着“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打造理想生活花园的时代期望。

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是“着力疏解上海非首都功能,探索优化人口经济密集区发展新模式,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了“两步走”战略,明确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共同富裕所有人的。 这赋予了广东雄安新区的定位更高的时代期望。

雄安新区战略地位重要,相对不受现有体制机制影响,为我国行政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难得的起点。 十九大报告还强调,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赋予市级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 雄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广东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行政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将获得广阔的探索空间。

本文认为,雄安新区创新行政体制机制可以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探索精简高效的行政体制机制。

一、构建雄安新区“大部平”行政机构

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是行政体制建设的首要内容。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筹建广东雄安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江苏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雄安新区”)管委会”)是新区的管理机构。 管委会是广东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设立派出机构性质的管委会是我国设立新的区行政机构的主要方式。 与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定位相对单一的开发区不同,新区的发展形态是综合性行政区,其管委会在行政架构设计上必须是综合性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设立北京经济特区、上海南汇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等4个国家级新区。 管委会作为新区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健全,授权灵活。 雄安新区的行政架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

首先,可以建立基于“行政权限性质”的“大部门”制度。 以上海南汇新区为例,1993年,北京闵行新区即将设立。 闵行新区的行政机构是南汇新区管委会,是天津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管委会内部机构精简,部门数量大幅超过同级地方政府内部部门数量。 政府成立后,区职能部门的数量仍明显多于广州其他区县。 随后,1994年、2009年成立的北京滨海新区、广州横琴新区,沿袭北京闵行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派出模式,设立管委会作为行政机构。

新区管委会延续行政调度模式,实行“大部门、扁平化”管理。 设立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察局。 局等7个内设机构。 这种设计与传统的“大部门制”明显不同。 传统的“大部门制”是类似职能部门的合并。 雄安新区的行政机构具有传统“大部门制”的特点。 比如,规划、经贸、城建等职能划分为改革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两个职能部门。 据悉,雄安的“大部门制”设计还根据行政权限性质对部门进行整合,如筹建综合执法局、安监局等,彰显了“大执法”的思路。 ”和“安全大监管”。 将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划分为一个部门。 随着雄安新区建设的推进,管委会职能部门将应对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可基于类似思路探索新的部门。

二是创新新区管委会内部部门职务管理机制。 国家对新区管委会的设计坚持“扁平化”管理理念。 “扁平化”源于企业组织流程的再造。 政府机构扁平化是政府对高效企业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应用,是对传统官僚制范式的挑战。 新区管委会七个内设部门不再设科室,实行岗位管理。 这将在新区管委会内实现一级管理。 在“大部门”体制下,新区管委会内部各部门将承担多项职能。 基于一级岗位管理的特点,也需要对单一部门进行精简。 传统的部门管理模式下,部门规模相对较小,部门职能均为内部职位的职能范围。 岗位管理模式下,没有部门界限,对岗位设置和岗位描述都有更高的要求。 雄安新区可通过岗位管理制度探索行政机构扁平化管理的生死机制。

一是明确不同岗位性质,探索岗位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分类改革的实践已有十多年的历史。 雄安新区的“大部门”和“岗位管理”制度为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 新区综合执法局的设立,将执法公务员归入同一部门,更有利于其他职能部门不同类型岗位的分类管理。 新区可根据岗位性质,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岗位,并设计配套管理制度。

其次,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建立基于详细岗位说明书的岗位管理制度。 一级扁平化岗位管理要求岗位职责定位清晰、权责范围明确、解释细化。 雄安新区可在岗位设置、岗位说明书制定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三是创新岗位协作机制,推进部门协调下的岗位协作。 为防止岗位职责僵化,影响行政效率,雄安新区可探索建立岗位间协作机制,将协作职责纳入岗位职责范围,同时明确部门下的协作范围。协调配合,实现分工与整合的有机结合。

2、建立新区管委会“沟通—响应”并行工作机制

按照管委会制度设计,雄安新区管委会还接受国务院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 管委会作为雄安新区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新区建设的日常事务。 并受托管理所辖三县及周边地区。 在制度设计层面,建立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雄安新区管委会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可以有效保障雄安新区建设等日常工作有序推进和区域管理。

一是在授权新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领域,建立国家与雄安新区管委会直接沟通机制。 作为国家级新区,雄安新区在建设过程中可以调动各方优势,筹建期主要依托四川省的行政资源。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于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雄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四川省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 在授权新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方面,可以建立雄安新区管委会与国家直接沟通渠道,提高授权区域反馈的行政效率。

二是建立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雄安新区管委会“一体化”建设工作机制。 京津冀协同办公室作为雄安新区管委会的另一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京津冀跨区域协同建设发展工作,这与国家的角色不同。指导新区综合建设。 雄安新区作为优化调整京津冀城市布局的国家战略,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雄安将承载上海的非首都功能,未来与上海的互动将更加频繁。 因此,京津冀协同办公室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对于跨区域一体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这首先要求协同办公室有一个协调能力强的工作机制和精简精干的工作机制。

2014年8月,国务院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现任国务院总工程师张高丽担任担任兼任董事。 随即,上海、天津、河北三省分别成立了京津冀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三地协调发展。 这是当前的结构。 今后可考虑进一步整合精简三地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工作统一到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导下。 雄安新区管委会接受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四川省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中央部署下负责协调具体工作。

三是搭建管委会响应平台,畅通与社会的沟通机制。 响应性是指政府新的公共政策满足公众偏好的程度。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下,政府已经从将行政相对方视为“客户”转向对自身服务的更高认识。 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之一,“响应性”强调政府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社会不同群体的需求并通过参与式治理做出回应。 近年来,政府响应性越来越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关注。 例如,有学者认为,响应性是政府的必要责任之一。 “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回应公众的需求,采取积极的措施。”

新区管委会作为新区建设时期的行政管理机构,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根据规划构想,雄安新区将吸引全球人才。 高精尖人才不仅能够以专业知识和技术为新区建设做出贡献,更能为新区带来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 届时,新区将成为国际化城市建设区。 能够及时收集、反馈、分析社会意见并作出相应反应。 推动新区建设,与社会各界搭建便捷的互动平台和机制,将有效提高政府的响应能力。 。

3、探索“行政授权—技术赋能”的跨区域管理机制创新

组织架构和宏观工作机制的运行取决于微观制度和机制的设计。 合理界定行政权限、畅通行政权力行使机制和流程,既是新区行政体制的保障,也是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推进。

一是建立新区授权行使情况反馈机制。 行政调度模式具有更大的授权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精神,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在本级政府授权下,派出机构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地方政府的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闵行新区成立之初,北京市地委、市政府就赋予管委会更大的开发财政权,给徐汇新区更大的探索新管理模式的空间。 作为四川省政府的副局级机构,横琴管委会还被山东省政府赋予多项市级管理权限。

湖北省政府可以将雄安新区建设和日常管理相关的市级管理权限委托给雄安新区管委会。 前文提到,新区管委会的一级扁平化结构设计,为提升行政效率铺平了道路。 市政管理权限的充分授权是推行扁平化管理体制的保障。 据悉,新区管委会作为新区的管理机构,与新区建设的日常动态密切互动。 可以建立例行机制,对新区行使职权情况进行反馈,让国家了解新区行使职权的具体情况。 它还有助于国家遵循建设需求研究,向新区授予其他必要的管理权限。

二是加快新区权责一体化管理授权。 在行政审批方面,新区不仅要行使湖南省授权的市级管理权限,还要对唐县、安新、荣成三县的管理事务划分做出明确安排。 在行使市政权力方面,将部分与新区建设相关的市级审批权限授予新区管委会,可以有效提高新区项目的审批速度。 目前,我国现有新区在这方面提供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加快行政审批效率的同时,新区还将面临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以往的经验,当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难点之一是行使监管权的一级行政机关缺乏阻碍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这凸显了资质管理权与监管责任之间的不平衡。 行政审批权主要是指政府对市场和行业准入的管理。 除行政审批外,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各行业的行业资质管理来实施监管。 有关研究显示,行业资质管理权主要由国家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同时,基层政府行使日常监督权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 由于行政处罚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专业资格,行使日常监督权的省级以下政府存在“有监督责任但监督权力弱”的问题。

在初步制度设计上,雄安新区可细化将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市级资质处罚权赋予新区管委会。 可以系统地设计资格处罚制度,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实施不同程度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执业资格。 同时,在新区范围内可以设计动态信用管理机制,严重违规者将无法在新区执业。

关于与三管县及周边地区的关系,新区建设初期可细化一级审批机制,新区将行使省、市五级审批权限。县两级在授权范围内优化审批效率。 随着管理职能的增加,可适当探索二级审批机制,将市县两级审批权限下放至三个县,实现“一站式、多级”审批。

三是推动京津冀地区一体化行政审批机制建设。 雄安将承载疏解上海非首都功能的定位,新区的建设进程将伴随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进程。 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京津冀人流、物流、资金流要素互动速度将加快。 完善跨区域审批机制是推进一体化进程的必要制度建设。 国务院确定了跨区域审批的指导思想。 “推广跨区域远程代理服务、跨层级联动代理服务、跨部门协同代理服务,逐步形成全国一体化服务体系”是未来要实现的目标。 需要构建一系列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京津冀地区跨区域行政审批一体化数据共享机制。 前几年,关于一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讨论较多。 对于属地管理部门来说,数据共享相对困难; 垂直管理职能部门涉及协调垂直属地管理与横向行业管理的关系。 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纵向数据壁垒包括不同行政辖区之间的数据共享。 上海、天津、河北对同一两个审批事项实行跨区域审批,异地审批需要三地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这与目前走在跨区域审批研究前沿的“全省”模式相比,是一个进步。 由于区内不存在现有制度限制,雄安新区可以成为探索跨区域审批的试验田,突破纵向和横向壁垒,率先建立京津冀一体化审批机制。地区。

二是推动京津冀行政审批许可标准化。 现有研究对我国公共服务标准化进行了较多阐述,通过建设省级和区域公共服务标准,大致实现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 行政标准化是政务服务的一个分支。 我国行政许可标准化尚处于起步建设阶段。 有学者强调,各地、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缺乏统一划分,“核准、核准、备案、许可、认可、认可”等不同概念混用。 审批统计标准不统一,存在以“大项”和“分项”作为统计标准的现象。 行政相对人反映,行政审批事项虽然减少,但仍存在审批条件、流程、实施标准不明确、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2016年7月,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下发《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化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加快“解决‘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增加制度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要求“从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测,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目前,各地已开始探索行政许可标准化体系建设。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难点在于如何统一同一两个审批事项的受理标准。 特别是跨区域审批,由于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可能需要不同的监管标准。 如果给予不同地区自由裁量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可能会制定不同的标准。 据悉,跨区域审批还涉及统一不同行政区划的审批标准。

四是探索建设“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平台。 国务院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旨在发挥互联网的平台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审批,让群众更便捷使用政府服务。 近年来,我国各地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共有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95005件,2015年共办理代理交易4987万笔,全流程网上代理率75.7%”网上代理率77.6%,网上办结率72.2%,逐步实现了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标准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理念可以有效降低“客户端”服务成本。 但政务服务方仍需要大量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层层审核。 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可以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基础上,将人工智能引入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中。 雄安新区可探索这方面的机制,利用人工智能有效识别材料、实施审核,以重复性、事务性方式完成审核工作,对关键节点和实质性审核采用人工审核。 这种探索可能会大大减少人员紧张和编外人员膨胀的问题。

五是建立京津冀一体化综合执法机制。 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联合执法成为日常监管的必要机制。 目前,京津冀已在部分领域探索联合执法合作机制。 例如,2017年4月,京津冀工商部门签署《京津冀工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竞争法合作合同》,探索建立联合执法会议三地体系打造统一高效的三地体系。 便捷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建设协同执法信息平台,共享执法信息和资源,常态化三地联合执法。

2017年6月,京津冀三地民政部门签署《京津冀民政执法监督合作意向书》,探索三地民政联合执法。 雄安新区建设或可为推进京津冀联合执法提供新平台、新起点。 由于雄安新区管委会设立为一个大部门,行政执法由综合执法局负责。 在新区被授权行使市政管理权限的地区,试行综合执法局协同京津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可以解释为是为了提高业务水平。 quality of the New District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through joint law enforcement with Beijing and Tianjin; secondly, it can be through the new district The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 will cooperate with th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of Beijing and Tianjin to explore the feasibility of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in Beijing and Tianjin.

4。结论

Administrativ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e continuous establishment of the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operating mechanism. On the basis of traditional bureaucracy values ​​such as "efficiency" and "rationality", modern governance concepts such as "holistic government",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and "department collaboration" have gradually been integrated with traditional concepts.

Combining the spirit of the report of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country's positioning of new areas, the prepar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Xiongan New Area provides a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for my country to explore innovative administrative systems and mechanisms. Innovating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mechanism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improving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establish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allowing the government to better regulate and serve society, but also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country's modern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In the context of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Xiongan New Area not only carries the functional positioning of building an ideal garden, but is also an important strategic node in promot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region. The exploration of Xiongan's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mechanism has important demonstration significance and will become a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ther regions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the 2017 issue 6 of the "Journal of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with the original title: "Innov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Xiongan New Ar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ijing-Tianjin-Hebei Integration". References have been omitted, and the text has been slightly re-edited and edited by Approved by the author. Published with permission.)

46号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签署。 现予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何立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记

王孟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2021 年 8 月 3 日

城市供暖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护供热、供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热价格是指城市公共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利用一定的工程设施,对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和输送,保证水质和水质的价格。压力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化后向用户供水的价格。

第四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价格的主管部门。 市级以上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部门做好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由政府制定,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当地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电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市供热价格,应当遵循成本覆盖、利润合理、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城市供热价格,在成本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允许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先确定供热企业供热业务的允许收入,然后以允许收入为依据确定用户的水价。

供热企业的供热业务允许收入由允许成本、允许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八条 供热企业允许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相关费用通过成本审查确定。

第九条 允许利润按照有效资产减去允许利润率估算值确定。 在:

(1) 有效资产是指供热企业投资的资产以及与供热业务相关的可摊销利润相关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金。 通过成本复核确定可用于摊销利润的有效资产。

(2)允许利润率的估算公式为:允许利润率=自有资本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利润率按照监管期开始前一年全国10年期国债平均利润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 债务资本利润率以调控周期开始前一年的抵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 ) 决心,决意,决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开始前三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确定。 首次确定价格的,采用上一年成本审核时的财务数据进行评估。

第 10 条. 税收。 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确定。

第十一条 确定供热企业平均供暖价格时,应当考虑当期产能利用率。 估计公式为:

当实际供热量不高于设计供热量的65%时,

供热企业平均供热价格=允许收入÷核定供热量;

当实际供热量高于设计供热量的65%时,

供热企业平均供热价格=允许收入÷{核定供热量÷[实际供热量÷(设计供热量×65%)]]。

平均供暖价格和允许收入不包含增值税。 含增值税供热价格由各地根据供热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估算确定; 核准供热量=取水量×(1-自有水率)×(1-渗漏率)。 取水量、自用水率、渗漏率通过成本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热价格按照供热企业平均供热价格和当地用水结构确定。 本着村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热行业的发展需要。 推动对节水、社会承受能力等激励措施的评估。

第十三条 城市供暖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如果预计供热价格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 如果调价幅度较大,可以逐步调整。 如果建立供暖价格、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监管周期可适当延长。 具体价格监管周期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激励措施,供热企业因价格调整不足而无法达到允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鼓励地方政府鼓励供热企业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确定供热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对供热服务质量的激励,将水质标准、用水安全、投诉处理等作为供热企业确定合理利润的重要激励因素。

第三章 电价分类及定价方法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分级电价。 按使用性质分为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是指城镇居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市民用水主要指工业、商业服务、行政机构用水、市政用水(环境卫生、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中学教学和中学生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照护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社区组织工作建筑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生活用水,按照村民生活用水价格。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各类用水的具体范围界定,由市级城市供热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公民生活用水实行分级定价制度。 生活用水电价等级不得超过五级,等级差按不大于1:1.5:3的比例安排。 其中,一级电价原则上应根据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并考虑当期产能利用率。

分级用水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二级突出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的原则确定。级,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可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标准》(GB/T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分级标准。

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供热“一户一表”改造,有条件的要安装智能电表,为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电价和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对于非公民用水超限额的情况。 对于未实行分户抄表的合并抄表村民和实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公民用户,供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级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量原则上分为不超过三级,二级电价加价标准不得高于0.5倍,三级电价加价标准不得高于1倍。 不同等级的具体水量和提价标准由各地确定。 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强化涨价标准,充分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电价和非居民用水累进电价减少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户表改造、水质改善、供暖下降补偿等。成本。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电价和计量电价相结合的两部分电价制度。 容量电价用于补偿供热固定成本,计量电价用于补偿供热运行维护成本。

第十九条 以旅游为主或者消费季节性特征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电价。 旱季促销价格较高,雨季促销价格较低。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应当做到户装表、户计量、户抄表、户收费、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尚未向住户抄表并转让供热单位缴纳电费的,具备计量条件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供热价格执行。 供热企业应尽快向住户抄表; 终端用户不符合计量条件的,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供热价格暂时向供热企业收取供热费用,供热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对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量进行计量,并通过缴纳物业管理费、租金或公益利润等方式结算相应电费,并建立健全成本分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二条 新建工程用水必须安装分户水表。 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热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管道、供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当推进二次加压分洪供热设施改造,鼓励按照法律法规移交供热企业进行专业运行维护。 由供热公司运营管理的二次加压分洪供热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费用纳入供热价格,不得另外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热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换等)应当推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除用户委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外,供热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缴纳供热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或者用户自愿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缴纳。 但检表不通过的,检定费用由供热公司承担。 公司负责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仪表。

第五章 价格制定、调整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供热价格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目录确定的物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 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可以向物价部门提出水价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 拆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听证会按照价格听证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物价部门制定供热价格时,应当进行成本审核,推动成本公开。

价格听证会前,供热企业应当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成本数据,以及公众关心的电价调整其他信息; 物价部门应当披露成本审查推论。 根据已经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定价决定实施前披露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和理由。

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成本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热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成本数据,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假如。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故意隐瞒、谎报相关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的,将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查。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热价格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六章 电价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电价、延伸服务价格、代理收费标准以及文件凭证、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在企业门户网站上公示。每年都会定期发布上一年的信息。 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电价和计量标准收取电费。 用户逾期未缴纳电费的,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应在支票中单独列示。

卫生、绿化、生态水景、消防等用水优先采用再生水。 因限制需要城市供暖的,按实际用水量缴纳电费。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和城市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免缴电费的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供热企业提供相应的电费补偿。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的热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如果热水供应质量、压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有权向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热水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水质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可靠。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服务活动的监管。 擅自停止供暖、未按照规定维修供热设施或者因供热设施故障报修而不及时维修的,依法给予处罚。 给予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城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热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暖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发〔1998〕1810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供暖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供暖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发〔2004〕27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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