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内容

房屋土地性质交易中价格高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

其他 0 277
生成海报
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3-09-21 01:19
阅读需:0

(二)拟出让土地的位置、边界、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现状、用地条件、规划条件、用地期限、建设时间和监管要求;

(三)投标、投标资格要求和申请取得投标、投标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转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截止时间、竞价方式等;

(六)中标人和中标人的确定标准和技巧;

(七)投标或投标保证金及投标增长率;

(八)土地价款支付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调整】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公告期间,转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补充或者变更公告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时间将重新调整。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告内容的,不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第十九条【招标拍卖挂牌的确认】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人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通报中标人。与投标人。 成功者签订交易确认函。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协议签订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信息录入农用地市场动态检测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协议出让程序】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出让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用地意向者充分协商农用地出让价格。 约定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达到底价方可签订意向合同。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结果,将出让地点、用途、面积、出让期限、拟用地人、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价格等,划转至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地点。这些规定。 、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后不超过5日,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即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与预期的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招标拍卖、合同出让结果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确定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受让方、土地所在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地方供应法、出让地块数量、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出让期限、监管要求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出让相结合的程序】工业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可以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并实行参照转让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作价出资、入股程序】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各部门参照移交程序,制定明确的方案。 具体机构应当履行出资人职责,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二级市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转让、租赁的通常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网上交易平台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自行协商确定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及交易价格。

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制作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招投标规则。 销售底价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受让方或受让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确定。 然后是承租人。 竞拍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公布成交结果。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出售、交换、赠与、出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均应当予以考虑。出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一并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出让协议、租赁协议、划拨决定等约定的权利义务大幅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咨询农用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划拨农用地出让条件】转让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因出售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而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市、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出售的,农用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性质,并凭原划拨决定和政府批准出售文件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农用地的,可以按照规划使用农用地。 在此前提下,受让方应当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参股的条件】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参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的,市人民政府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售。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同时审查转让、租赁协议等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不动产的相关义务和权利。 符合出售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以作价出资、参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可以以作价出资、参股方式保留,也可以变更为转让形式。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割、合并、出售要求】国有建设用地权分割、出售时,应当符合土地空间规划,具备独立分割条件,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完整性。 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的,交易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拟分割的土地已经预售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人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多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出售的,应当符合土地空间规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同一机关、​​土地用途相同、地点相邻。 涉及划拨、流转、作价出资或注资等多种权利的,原则上统一办理流转,并按照农地市场价格缴纳农地流转价款。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农用地分割出售或者兼并出售申请,对分割、兼并、出售条件进行初审。根据规定。 将单块地分割为多块或者合并为一块,与受让方重新协商权利义务,签订农用地流转协议或者补充合同; 划拨农用地的,应当出具新的划拨决定书或者变更批准文件。 转让协议或者分配决定中明确财产不能分割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划拨农用地转租要求】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转租的,转租人应当交纳包含在租金中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 农地收益纳入农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转租超过两年或者部分转租且可分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规定办理转让、租赁手续。 转租人依法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关利润的,不再另行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农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转租条件】以出让、作价出资、注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和条件。 拥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租。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按照农用地租赁协议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农用地,且租赁协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条件转租; 同意可以转租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初步审查批准后,方可转租。

第三十一条【抵押通常程序】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人、抵押人可以持房产证、房产证等必要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主债务协议和抵押协议。

第三十二条【划拨农用地抵押要求】以划拨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应当与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设立和法规。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无需办理抵押审批手续。 抵押权实现时,应从出让价款中收取相当于耕地出让金的款项,抵押权人即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租赁农用地抵押要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缴纳农用地租金。初次竣工验收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地面附属设施和农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再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时,农地租赁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第三十四条 【营利性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的营利性企业可以将国有土地抵押通过有偿方式整体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 申请抵押时,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会出具是否为营利性组织的意见。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协议中承诺,为实现抵押权,必须将抵押标的整体处分,保证原有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不得使用耕地和房屋设施。不会发生改变,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第三十五条【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交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土地价格一定比例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得人民群众同意后,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级政府。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场所和信息服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供需信息发布的条件和场所,统计分析交易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交易市场动态信息和手册起草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协议文本,提供交易认证服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竞买人提供便利并请竞买人查询拟交易农用地的相关情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样本。

第三十七条【简化程序】经交易机构依法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后农用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减轻当事人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同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重复办理交易手续、缴纳交易契税。

第三十八条【简化材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交易服务窗口,积极推行“一窗受理、一网上办、一站式”通过“互联网+政务”进行交易管理登记。服务”“齐全”,实现农地市场交易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互联互通。 大力简化交易证明材料。 属于公开交易范围的,或者不属于公开交易情况委托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在房产证查询的房产权属、有偿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重复请求。 供应。

第三十九条【交易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后,当事人可以凭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农用地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重新登记手续。注册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地价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地市场地价的检测和监管,建立健全公开地价制度,定期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校准地价。

第四十一条【土地市场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一二级市场的变化趋势,规范年度国有建设的总量、结构、布局、时间安排和方式。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 科学部署、及时调整,加强农地市场统筹监管,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第四十二条【资金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预警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对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进行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税收调整】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提高低效建设用地税费、减少高效建设用地税费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税范围内,设立辖区内城市农用地税收规定。 新的差别化使用税政策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中介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地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诚信服务。

第四十五条【信用监管】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用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将失信行为纳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山东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投诉举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热线和邮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抱怨。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14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缙云县虎山街道城中、小东门街区国有农田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农田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农田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和为了规范国有农田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武义县国有农田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 收集目的

城市老城区和小东门街区改造对于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城市交通体系、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因建设需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将被征收。

2、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采集范围

1、A地块(程大道北粮市场周边区域):东至莲花巷,南至程大道,西至东升路口风景区,北至东升西路。

2、B地块(程大道与宁乡后巷以北地块):程大道与县后巷交汇处以东,县后巷以南,解放东路以西,东胜路口风景区以北。

3、C地块(县后巷以南地块):东至成大道临时停车场,南至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临时停车场,西至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北至到县城后巷。

4、D区(虎山下街以北金龙大厦周边区域):东至成大道临时停车场,南至虎山下街,西至金田大厦,北至县人民政府临时停车场政府大院。

5、E地块(湖山下街、宁乡前街以东街区):东至下河巷,南至熟溪北路,西至先前街,北至湖山下街。

6、F地块(蜀溪北路以北、先前街以西地块):东至先前街,南至蜀溪北路,西至解放东路,北至原兴丰主楼。

7、G地块(舒溪北路以北的北门大街地块):城郊路与舒溪北路交叉口以东,舒溪北路以南,东门大街以西,城郊路以北。

征集范围红线详情见附图。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决定前予以公告)。

3. 签约、退会时限

合同签订和休假期限各为30天,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4、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账簿(以下简称房票)安置方式或者产权调换方式。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向被征收房屋开具票据式账本,用于补偿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选择房票安置的补偿、补贴和奖励。 。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形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

5、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单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单一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确定的依据。 房屋单价包括房屋价值、装潢及配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农田”。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中选择。

(2)用于产权交换

住宅产权交换所:

平房位于白洋街的吴川河园、成王府,以及书溪街的西南雅苑。 新房位于虎山街道东升西路以南、虎山下街以北的威信安置区。

商业地产产权交换所:

平房位于白洋街的吴川河园、成王府,以及书溪街的西南雅苑。 新房将是附近的安置房。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评估确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价格时间点。

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按照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划定拟购买房屋序号的方式进行。 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二、个体住宅产权调换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将产权调换为公寓式住宅。 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5倍折算为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按照本估算方法计算的建筑面积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进行估算。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者折算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倍后超过20平方米的,给予货币补偿(五保户家庭除外)有住房困难的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公寓式住宅产权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面积为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其附属建筑(车库、柴棚等)的面积,经确认后,可记入产权交换区。

(三)按照“户型大、套数少、面积近”的原则购买产权交换房。

3、被征收人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选择货币补偿。

(二)征收直管公共住房补偿

如果被征收房屋为居住用途: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对房屋进行改造,然后征收(是否符合房改条件由县房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选择产权交换方式时,根据原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公寓式产权交换房屋。

2.对不符合房改条件但符合居住直营公房条件的住房承租人,纳入社会保障住房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居住直管公房条件的,租赁关系终止。

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腾退直管公房。

(三)征用单位自营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单位(县机关、事业单位、县企业)职工自营租赁的房屋:

(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经产权单位、县房管会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并代承租人办理房改手续后,给予补偿按公寓式建筑征税。

(二)房屋承租人虽不符合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三)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租赁关系终止。

2、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房屋,由所在地部门、单位负责拆迁工作。 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完毕后,进行账务处理,房屋移交。 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出具相关证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将进行资产征收。

3、县属企业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耕地按评估价补偿。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搬迁工作。

(四)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工业用地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票安置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交换产权的,应当采取同目的交换。 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实行货币或房票等形式的补偿。 工业用地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县工业用地收回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家费补偿

住宅每户每次18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减收7元。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 特种机械设备搬迁补偿费应当先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现金或房票安置补偿的,安置费用估算一次;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部分的搬迁费用将按两倍估算。

2.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用从搬迁当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估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补偿的,应当一次性缴纳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产权并自行安置周转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户每月85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减收13元。 元。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年满70周岁(自集中签约开始之日起)且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孙子女不具备居住资格的,申请必须由本人提出。 经初审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临时过渡租金补贴。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户,新建住房补贴标准为5000元/户; 如果选择货币或房票形式补偿,补贴标准为800元/户。

3.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估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的预计补偿费用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两年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被征收、税收账簿、停止生产经营年限等。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因房屋征收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奖励

1.因征收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户一表”供水的,每户补偿750元。

(2)被征收房屋安装“一表一表”电的,每户补偿240元。

(3)电话、宽带搬迁补偿每门108元。

(4)空调搬迁补偿费:每柜340元; 每挂机210元。

(5)空气能饮水机、太阳能饮水机拆装每台补偿400元。

(六)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每台补偿210元。

(7)初次燃气管道安装费:每户补偿1500元/套房; 每栋楼每户3300元。

前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设施补偿,应当通过评估确定,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若选择货币或房票形式补偿,固定电话、网络、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等补偿一次; 如果选择调换房屋产权,将获得双倍补偿。

2.对因房屋征收而被征收人的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住宅,业主选择换取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不含补偿费)给予奖励室外装修、附属物等等补贴)都会给予。

(二)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公寓式住宅,选择调换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不含户外家居装修、附着物等补偿费及其他补贴)。

(三)被征收住宅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户外家居装修、附着物等补偿费及其他补贴)5%标准奖励。 被征收房屋产权和农用地使用权分配的,不给予奖励。

被征收商品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不包括户外家居装修、附着物等补偿费及其他补贴)。

(四)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生效后规定的期限内订购永康县县域内的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地划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不含室外家庭装修、附着物等补偿费及其他补贴)。 被征收房屋土地流转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不含户外家具、附着物等补偿费及其他补贴)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不再同时享受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并搬出房屋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

1日至20日签约的,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21日至26日签约的,按建筑面积奖励260元/㎡;

27日至30日签订合同的,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房屋的:

第1天至第20天腾出的,按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21日至26日腾空的,按建筑面积奖励160元/㎡;

27日至30日腾空的,按建筑面积奖励140元/㎡。

超过规定时间腾出场地的,不予奖励。

③按网格确定征收范围。 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腾出房屋的,除上述奖励外,还按照法定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50元/㎡奖励。

(七)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市区其他住宅估算)在45平方米以上的五保户(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选择货币补偿。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价差,不结算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 超过45平方米但小于20平方米的部分进行结算。 结算价差额为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公告后10日内未能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可以通过投票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家以上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到场,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出席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的票数。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认定。

8、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和用途认定,按照《武义县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办法》(武政发[2011]83号)和《武义县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吴政发[2011]42号)。

上述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新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章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则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如果选择在虎山街道七心安置区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产权将统一为国有出让。 被征收房屋土地产权为非国有的,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依法缴纳农地出让金,并在产权变更时一并结算。交换了。

(二)被征收房屋有抵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抵押。

(三)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征收范围内拥有多套房屋。 被征收房屋所用土地性质相同且选择产权交换的,合并后可估算产权交换面积。

(四)被征收非公寓房屋共有部分由房屋共有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规定期限内签订,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产权分割合同的;房屋共有人,平分面积可记为产权交换面积; 若无法达成合同,则按合用楼进行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和湖南省房屋征收补偿细则的,由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6)根据《浙江省国有农田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偿合同须经征收范围内90%以上的被征收人签字后方可完成。具有有效条件的补偿合同。 生效。

(7)被征地人口数量及签订合同的比例按户估算。 户计算形式按照《浙江省国有农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八)不符合赔偿合同规定的。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合同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合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吴北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补偿决定方案由缙云县人民政府审查后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按照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永康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搬迁的,由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农田房屋征收和补偿细则》、《国有农田房屋征收和补偿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国有农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农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时予以明确经营措施。

(十)本方案由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466368147@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评论
  • 消灭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