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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价格怎么查 购房合同签订后,却发现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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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3-09-2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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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韩玉山

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不少开发公司往往规避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预订协议而不是销售协议,以缓解资金压力。 压力。 但这种做法往往会引发对协议有效性的质疑,并可能导致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潜在风险,直接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权益。 近日,四川省四川省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件。

2020年5月,上诉获知被告正在出售长春市临淄区一处房产项目。 经被告推荐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认购合同》,明确了具体约定事项。 上诉人迟延履行购房付款义务,共计支付187312元,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收回房屋义务。

上诉人事后获悉,被告公司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应属于无效协议,故上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向被告解释,如果开发商确实与上诉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那么开发商也将无法从管理部门获得预售许可证。 上诉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官主张开发商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经过法院积极调解,法律解释清楚,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表示: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审批信息基本可以在工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到。 因此,购房者在决定订房之前,最好提前检查一下自己选择的新房的各项手续和审批文件是否齐全,避免开发商因购房原因而未能按时接收房产。护照和购买财产的手续不完整。 、办理护照难等问题。

据悉,在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协议等文件中,最好要求开发商承诺已办妥出售房屋的一切手续以及后续办理产权证书的年限。出台,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保购房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未经商品房预售购房人取得的许可证书视为无效,投诉前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可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无法退回或者有其他情况不需要退回的,应当加价赔偿。

1、房屋产权与农地使用权是否一致

房屋产权和农地使用权不是同一个概念。 它们不一致。 房屋产权是指建筑物的所有权,农地使用权是指用于建造房屋的农用地的使用权。 房屋产权是永久性的,农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有农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使用农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应当手工续期。 续展费用可以收取或者免收,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农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房屋产权由哪些部分组成?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耕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 房屋所有权期限为永久,耕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为40年、50年、70年。 期满后,可以偿还耕地。 出让金用于取得农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允许延续。 该房屋的居民可以共同提出缴纳耕地流转费。 这个价格应该高于同类农地转让费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3、房屋产权公证流程

(一)公证申请。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协议、个人身份护照、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公证和受理。 公证机构经审核符合公证条件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三)公证审查。 公证员在接受公证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发现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 公证处还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四)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证书。 公证书按照司法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法制快报小编对房屋产权与耕地使用权是否一致的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房屋产权和耕地使用权不是同一个概念。 它们不一致。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农用地建造房屋的权利。 房屋的产权是永久性的,而农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法律快讯,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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