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内容

海口售房价格备案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其他 0 215
生成海报
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3-12-26 10:57
阅读需: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关于《商品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1]548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市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京市物价局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防止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过度下跌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切实解决定价混乱、不透明问题针对商品房销售中的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实价规定》,现印发给大家。 请按照 执行。 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尽快向我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 年 10 月 16 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构建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国与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起草了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规定公开标明商品房市场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其他优惠措施。符合这些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构,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开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销售平房的房地产经营者,在公开挂牌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价格标签、价格表或者价格指南。 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使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笔记本查询方式。 上述形式中明示价格的,其价格标签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保证价目表完整、价格内容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志显眼,并向物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被标记。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一套。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每套商品房的价格。 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总建筑面积的总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登记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所有销售房屋,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下列与商品房市场价格密切相关的激励措施: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用地起止期限、房产名称、位置、容积率、绿化率、停车位比例。

(二)新建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热、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本期有待售房屋情况,以及销售状况、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房内建筑面积及各套间共用总建筑面积商业住宅。

(四)折扣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披露下列费用:

(一)商品房交易、产权转让征收办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集和处理费用应明确说明为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当公示初步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已销售的房屋进行明显标识。 若同时标明价格的,应标明所有已售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缴纳未标价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不规范的价格标签欺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误导性的价格标签实施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或者采用明码标价方式、定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七条 物价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示价格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466368147@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评论
  • 消灭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