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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租房价格 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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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3-09-15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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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手册:

一、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常住户口申请租房补贴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内,单身村民年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内;

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3、家庭拥有住房(含租赁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台账。

申请的单身公民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年人; (三)申请人是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值勤的英雄家属。 享受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病返乡已成年军人; (四)申请人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五)申请人在成都市有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协议,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社保,并处于存款状态。

(二)申请租房补贴的农民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5亿元以内(含5亿元);

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协议,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以上并处于缴费状态,连续缴纳住房社会保障3年以上并处于缴费状态存款状况;

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没有自己的住房,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账簿;

5、持有成都居住证且积分100分以上(含100分)。

(三)公共服务行业、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租房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5亿元以内(含5亿元);

2、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市区内无自有住房(含租赁公房),无房产过户记录,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3、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居住,并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备案账簿;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就业)协议,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以上并处于存款状态。 签订劳动(雇佣)协议的单位必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单位一致。

具有成都市户籍的非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 申请人为工业功能区职工的,须在与工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一致的企业(机构)工作。 非成都市户籍人员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20分以上(含20分)。 观点)。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初审条件:

1、拥有全日制大学文凭并获得相应学位且完成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从加拿大院校获得的学历和学位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

2、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获得相应学位(美国院校获得的学历和学位须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

3、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申请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并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成都市户籍的,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居住证(非成都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登记记录簿-申请人家庭成员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用人单位雇员不提供收入承诺)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长辈投孙”原因在本市定居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入地个人住房信息证明,以及住房将原户籍地情况纳入自有住房一审。

(2)申请人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单身公民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婚姻承诺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登记记录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收入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35岁以上无工作的单身公民,以及无业照顾者或成年孤儿须提供收入承诺)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5岁以下单身公民还须提供劳动(雇佣)协议原件及打印件。 申请人为成年孤儿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因“高龄投孙”原因在我市落户未满3年的,须提供户籍迁移地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原地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登记纳入自有住房初审。

(3)如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申请人的居住证、居住证积分结果(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共服务平台”自行查询并复印)、结婚证(已婚承诺)、劳动(就业) ))协议书、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台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为公共服务行业人员或者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打印件。

下列申请人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认证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打印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获得相应学位且完成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3、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方法

租金补贴申请分为现场受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网上申请两种形式。

(一)现场受理申请。 户籍在成都市的公民,须亲自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犯罪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代表她); 农民工必须亲自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各部门(乡镇)申请; 对于公共服务行业、产业功能区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将检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和打印件,并核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社会保障、收入、学历、职称等情况。 初审通过后,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后,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或者持上述申请材料的单位注册地县。

(二)网上申请。 申请成都市户口公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的,须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登记,填写相关信息,登记成功后按照准入条件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尚待初步审查批准。 取得保障资格后,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和打印件到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房屋租赁补贴领取合同; 申请对象为公共服务行业、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和打印件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社保、收入、学历、职称等情况初审通过后,用人单位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并取得保障资格后,申请人应当携带原件及打印件将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该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征收合同。

四、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 成都市常住户籍公民租房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1人户70平方米。四人或四人以上。 家庭成员人数以在成都市持有户籍和居住证的人数为准。 确定补贴人数。 农民工、公共服务业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领取,房租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安全需求,完善安全标准和安全准入条件动态调整机制。 自本文件实施次月起,租金补贴计算及支付标准按照《成都市租金补贴计算及支付标准》执行。 租金补贴计算和支付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自调整后当月起执行。

(3)接收比率。 对成都市户籍居民按照难易程度按比例领取租金补贴。 五保户的租金补贴发放比例为计算标准的100%; 年收入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家庭和年收入2.5亿元以下(含2.5亿元)的单身公民,房租补贴发放比例按70%计算计算标准; 年收入4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家庭和年收入2.5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单身公民,租金补贴支付比例为60%计算标准; 年收入5亿元至7亿元(含7亿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亿元至3.5亿元(含3.5亿元)的单身公民,房租补贴发放比例为50%计算标准; 年收入7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家庭和年收入3.5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家庭单身公民,房租补贴发放比例按40计算及支付标准的%; 农民工的房租补贴支付比例为计算支付标准的30%; 公共服务行业、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房租补贴发放比例按照50%计算分配标准。

成都市户籍公民中,五保户和年收入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家庭,年收入2.5亿元以下(含2.5亿元)的单身公民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辆除外),或家庭交通银行存款及有效期货支出超过70平方米单价30%的普通商品住房缴费比例按缴费标准的60%计算。

五、计算公式

租金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金补贴计算及支付标准×支付比例。

六、分配期限

成都户口公民租房补贴年度发放期限届满后,经初审仍符合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租房补贴; 公共服务业、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领取房租补贴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0个月; 农民工租房补贴期限合计不超过3年。

七、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咨询电话

序列号

区域

公众咨询热线

上海天府新区

68773121

上海高新区

85329897

锦江区

84531499

武侯区

81715282

双区

87612978、87537869

青羊区

85440059

武侯区

84399067

彭州区

84858332

永川区

83691078

10

新都区

89396620

11

永川区

82727193

12

青白江区

85801811

13

郫都区

87862150

14

宜宾市

27228483

15

眉山市

87112052

16

宜宾市

83707181

17 号

宜宾市

88772065

18

眉山市

82279717

19

新津县

84997692

20

金堂县

82518637

21

宜宾县

88290117

22

仁寿县

88530600

索赔对象

最新新政请点击《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手册》

1.中低收入无房家庭。

(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二)三人以上(含二人)家庭,申请人须具有市区五区和广州高新区户籍。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合法监护、赡养或赡养关系,包括申请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未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孙子女必须为共同申请人;

(三)无自有住房、公租房。

2、无住房的单身员工。

(一)个人年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二)具有五市区和广州高新区户籍,大专院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三)在市区五区和广州高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雇佣)协议;

(四)无自有住房和公共住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一)家庭或者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二)有本市户籍;

(三)在市区五区和广州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协议,并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含)以上;

(四)五县及北京高新区无自有住房、公租房。

代理材料

1、无房中、中低收入家庭须持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单身无房员工须出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协议书原件。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须持有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就业)协议书、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代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

2、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初审合格的家庭可获得房租补贴。

3、符合申请租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月收取租金的,市住房保险中心将按月将租金补贴存入申请人在指定建行的建行账户。

代理地点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人民东路一段28号上海置业大厦11层、18-19层

电话:(028)86279694

武侯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建设西路1号

电话:(028)84332257

锦江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华兴街39号“商城.新楼”6-7层

电话:61326557

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地址一览表

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

对市区五区和广州高新区年收入7亿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3.5亿元以下的个人,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对年收入7亿至10亿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亿元至5亿元的个人,按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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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成交价格_城市租房价格_成都市公租房价格

地址:德城区三八中路1398号市房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411室

附件:《德州市市中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9 月 1 日

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治安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意见》(建报[201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保障户租房补贴的指导意见》(鲁建注字[2019]8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新就业无房职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注字[2021]3号)、《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天衢新区城市规划区,下同)政府投资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公积金保障对象的管理。政府提供租金补贴。

第三条 政府在中心城区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确权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禁止抵押担保。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住房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是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机构。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建设(筹集)分配、租赁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租金扣押、租金补贴征收等安保工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分为租金补贴和实物租金分配两种。 租金补贴担保和实物租金分配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统一。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贫困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等。城市必须符合相应公共政策的要求。 凡符合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是以家庭(包括单人住户)为单位提供的。

第七条 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贫困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中至少1名成员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村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在中心城区;

(二)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人及以下家庭高于1.2倍);

(四)申请人家庭不拥有超过6万元的机动车,家庭成员不(参与)注册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符合上述条件且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中心城区贫困人口或五保户的,可以分别申请贫困家庭或城镇住房困难五保户。

第八条 中心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中至少1名成员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村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在中心城区;

(二)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人及以下家庭高于1.5倍);

(四)申请人家庭不拥有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家庭成员不(参与)注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中心城区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村民户口或持有有效中心城区居住证(灵城区公民、德城区、天衢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实际在中心城区租房子;

(二)申请人毕业不满7年,与中心城区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协议,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社会保障6个月以上;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人及以下家庭高于1.5倍);

(五)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价值12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第十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申请人均持有中心城区有效居住证(灵城区公民以及德城区、天衢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

(二)申请人与中心城区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社保6个月以上,或在中心城区申请营业执照市区(注册资本不超过30万元)且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住房;

(四)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人及以下家庭高于1.5倍);

(五)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价值12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上级新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第 12 条. 家庭的承认。 具有法律上的监护、抚养或赡养关系,常年共同生活的人被视为家庭。

如果申请人离婚,其配偶和未成年孙子女应作为一个家庭检查其家庭财产状况。

单亲家庭(即一人家庭)申请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仅限于中心城区无父母、无孙子女、无配偶或有配偶的人员。 30岁以上,已婚,独居。 家庭。

第十三条 家庭规模的确定。 对于满足上条要求且属于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估算家庭规模。

(1)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估算家庭规模:

1、户籍未转乡的军人和外省就读的学生;

2、轮流住在孙子家的父亲(不重复估算);

3.配偶、孙子女居住在中心城区的未婚农民工。

(二)看守所服刑人员的家庭人数不统计。

第十四条 住房条件的确定。 住房条件的确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有产权登记的,按照产权登记确定;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列房屋被视为拥有: 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 已申请网上签证登记的房屋; 已参加房改并已批准但尚未登记确权的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房屋; 已签订搬迁安置合同但未拆除的房屋; 已转让或享受新的货币安置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 因结婚、赠与等原因而放弃的、赚取不满3年的房屋; 实际购买的其他房屋。

下列房屋为无人居住: 经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丙级、丁级且无人居住的房屋; 中心城区以外的房屋。

第十五条 车辆状况的判定。 机动车辆的价值由购买价格决定。 如果一个家庭拥有多辆汽车,则应一起估算其价值。

如果家庭拥有商用车,且家庭成员以商用车为职业,车辆价格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找工作或者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固定工作、无固定经济来源,孙子、母亲等直系亲属居住在外省的;

(三)中心城区城市贫困人口选择集中供养。

申请方法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随时提出、随时受理。 申请人通常是符合申请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询价授权及承诺书》;

(三)身份证明;

(四)房产及居住状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劳动协议、社会保险或者新聘用无住房职工的社会保障证明;

(八)劳动协议、社会保障或者农民工社会保障证明、营业执照、保障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部门要共同努力,实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公积金、社保、营业执照等信息互联互通,依托部门间大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符合网上核查条件的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原件和纸质证明材料。 申请经单位批准的,单位应当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任意渠道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大数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标准、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审核联合审查、联合检查等,初步审查后出具综合评估,确认担保资格。

经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登记为保障对象,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护对象予以保护。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管理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村人才公寓的申请条件和提供的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负责审批、分配和管理。 租金标准参照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居民信息应当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签订协议、收取租金、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配合。

安全优势

第二十一条 担保形式。 同时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租金分配申请条件时,参保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形式。 原则上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提供实物租金保障; 对城镇低保住房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实物租金保障为主,租金补贴保障为辅; 对无住房的新员工和农民工,以租金补贴保障为主,实物租金保障为辅。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供需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实施保障措施。

参保对象生活自理有困难或患有精神障碍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的,不实行实物租金支付。 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均可采用实物租金支付方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保障面积。 家庭成员1人,保证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家庭成员2人,保证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家庭成员3人,保证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如果家庭成员有4人,则保证面积为50平方米。 ,保证面积为建筑面积55平方米; 家庭成员5人及以上的,保证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等于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有房”面积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补贴标准。 对特困人员家庭和城镇五保住房困难户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3元;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1元; 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1元补贴。 农民工每月每平方米享受5元补贴。

申请家庭每月获得的房租补贴金额=房租补贴标准×申请家庭实际保障面积。

对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每月给予阶段性租金补贴300元。 领取阶段性租金补贴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过了一段时间仍符合其他保护对象资格的,可以按规定变更保护类别,继续申请保护。 同一家庭有多位无住房新就业职工的,不再重复领取补贴。

补贴标准将根据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适时调整。 调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租金补贴对象限于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对经批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且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自批准当月起领取租金补贴,按季度领取租金补贴。 年度补贴领取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租金的实物分配。 对申请实物租金分配的,经批准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根据租赁住房供应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确定候补名单。公平,并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并考虑经济困难程度。 订购,并提供实体租赁保护。 优先考虑申请实物租赁的无房家庭、老弱病残家庭、低收入家庭(含五保户、贫困家庭)、优抚对象、人口较多家庭。

第二十六条 租金标准。 实体租金的租金标准根据不同收入群体和保障类别有所区别。 对符合养老金补贴和优惠条件的城镇五保户家庭,全额免收房租。 城市贫困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在实际保障面积内缴纳租金,实际保障面积外按市场租金的70%分摊租金; 实际保障面积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10%进行评估。 实际保障面积以外的租金暂按市场租金的70%评估。 今后可根据参保对象的承受能力逐步过渡为市场租金;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基本保障范围内、基本保障范围外区域的租金暂按市场租金的70%计征。 今后可根据参保对象的承受能力逐步过渡为市场租金。 储藏室租金原则上为自住房屋租金的一半。车库(车位)租金价格按车库(车位)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70%确定同一地点的同一类型。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获得实物租金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和押金。 发放租金补贴的,自签订租赁协议当月起停止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无故1个月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人工放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单独分配住房。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期间,因新政府变动、租金标准调整、承租人家庭情况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发生变化或者保障待遇取消的等情况,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或者中止(取消)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专业单位的规定或者协议收取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 管理服务费可减半征收。 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取。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没有收益权和处分权,不得出售使用权。 承租人应当认真履行协议,按额缴纳租金等费用,合理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机构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者增设户外设施、设备。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修理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并承担费用。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并赔偿损失:

(一)出租、转租、私调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三)毁坏或者私自改造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索要租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村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可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资金不足; 没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或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以弥补物业管理资金不足的,可以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达到中心城区物业管理服务一星级服务基准价格,可降低20%。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 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和管理费用主要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来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订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法人运营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入住退房管理、租金收取、维修保养、综合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还清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资金本息。 出租物业的维修、保养及管理等

定期审查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审核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 审查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其中,每六个月对担保对象的房产状况进行审查。 复习一次。 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确定保障待遇类别是否发生变化后继续实施保障,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提交相关审核材料,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规定的时间申报人口、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接受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审核相关材料或者不配合调查的,视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保障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变化情况。变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结合定期审核实施。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城镇农民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保障民生、稳步深化”的原则,除下列人员外,审查期间家庭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仍视为符合保护条件:

(一)申请的家庭财产面积超过标准的;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上一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标准:1人家庭2.5倍以上,1人家庭2倍以上2人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1.5次以上;

(三)申请人家庭拥有18万元以上机动车。

上述三类人员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租金补贴,或者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绝腾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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