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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3-09-2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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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房标[2021]11号

广州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等: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屋管理局

2021 年 8 月 19 日

广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秩序,保护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细则》、国务院《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的停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停车位的使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和使用人提供。 建设单位未转让的停车位应当转租给居民、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转租。

在新村原规划设计停车位以外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转租给特定居民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停车位分配)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拥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或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数量的,每户只能购买或赠送一个停车位; 如果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面积,每户可根据楼内公寓数量订购更多停车位或赠送一个。

第五条(停车位销售)

出售停车位的,受让方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得出售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租用停车位的居民享有优先购买停车位的权利。

第六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初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或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以及收费标准等。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停车位转租)

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和使用者需求后,尚有停车位的,停车位业主可以按月临时转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转租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将停车位承租人的车号、姓名、联系方式告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协议、业主管理协议、临时管理协议、社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禁止车辆管理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四)制定停车管理人员职责、紧急情况下异地车辆处理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

(五)按照居民会议批准的规划分配非原规划停车位,所分配的停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

(六)登记固定车位、地下车库的使用情况,供居民查询;

(七)在地面、墙壁上设置交通标志,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八)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车辆管理人员;

(九)与车主签订托管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提供相应服务。

第九条(停车收费)

停车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拥有的机动车停车位转租给居民或者使用人的,收费标准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居民会议成立前,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居民会议成立后,如需调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业主会议协商,并将协商价格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

(二)各共享区域内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报销、管理等事项由业主会议决定。 居民会议决定对停车收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商会公布的价格检测信息确定。 居民会议成立前,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商会公布的价格检测信息确定。 收费标准、费用支出和管理等事项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三)商业停车场(库)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停车费应开具专用票。

公安、消防、救援、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不得收费。

在共享区域停放车辆的利润属于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房东。

第十条(停车者应遵守的规定)

停车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居民会议决议、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定和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擅自停放他人停车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占用绿地、损坏停车绿地;

(3)按照新村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联系方式,当新村发生紧急情况时,配合停车管理单位及时调整停车场方式;

(四)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违章停车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设施使用、私自占用共用区域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报告用于处理; 车辆堵塞通行等不符合规定的,有停车条件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定或者居民会议决议的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常年停放的无主机动车,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记者从南京市发改委获悉,《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联合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2020年11月5日 《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办法》和收费标准)明确规范了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管理和收费行为。

现就居民关心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管理新政策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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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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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基础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高层建筑一级每平方米每月1.50元,二级1.20元,五级0.90元,其他级别0.70元; 多级第一级0.45元,第二级0.40元,第五级0.35元。 ,另加0.30元(多层住宅可按省基准价优惠40%;以上费用不含自动扶梯费和共用水费)。

调整后,一级高级服务为每平方米每月2.2元,二级服务为1.9元,五级服务为1.5元,其他级别服务为1.2元。 调整后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包括扶梯费和共用水费。 与目前单独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共享水费、电梯费相比,按平均值计算(共享水费0.18元/平方米·月,电梯费0.32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平均下降7.2%,多层住宅物业管理费平均下降18.5%。 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标准为全省15个地级市。 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层住宅排名第1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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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办法》中收费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新建住宅小区(多层、高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未设立居民会议的老旧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政办法》制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 与等级对应的底价及浮动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业主需要考虑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内容,在政府指导价上限范围内商定该住宅项目的价格。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标准。

2、已设立居民会议的联排别墅、公寓、商住综合体等住宅及非住宅类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其他服务费(专项合同)业主委员会)、增值服务等)并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租户协商并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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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一次性收费制度”?

我市现行物业管理服务费遵循原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2004年制定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基本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电梯费三部分组成。费和公共水费。 其中,扶梯费、公共水费必须如实缴纳,不得营利。 具体细则由物业管理公司确定,并定期向居民公布收入和支出。

调整后,物业管理服务费将实行“一费制”,即实行原来在新建住宅村单独缴纳基本物业管理费、公共水费、电梯费的办法,实行“三费合一”。 共用水费、电梯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成本中,不再单独支付。 推动物业管理企业精细化管理,降低物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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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住宅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确定。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实行分级服务、分级收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西安市普通住宅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指导标准》(市住建局下发)近期,我局将与2021年1月1日(即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同步,相应收费等级从高到低设定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收费标准按高等级、多等级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未达到五级服务标准的,按等级外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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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分为按月收费和按次收费两种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业主根据各新建住宅小区的情况通过停车服务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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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化服务层次,实行室外停车两类收费标准。

长春市现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七个副城市中排名第一。 公众对停车服务费过高问题意见很大。 根据前期检查和成本调查,结合征求意见建议,住宅新村停车服务费调整为两类:一类室外停车场80元/车位·月,室外停车场60元/车位·月。元/车位·月为第二类,并明确了室外停车场停车场类别标准。 露天火车停车位不分类,停车服务费调整为每月60元/车位。

调整后,住宅新村第一类室外停车服务费上涨46.7%,第二类上涨53.8%,室外停车服务费上涨25%。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全省7个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副市中排名第三。 。

(二)缩短临时停车收费周期,鼓励走走停停,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

根据征求公众意见,第一类室外临时停车价格由原来的8小时5元/次调整为4小时2.5元/次。 第二类临时停车价格由原来的8小时每次4元调整为4小时每次2元。 等待。 露天临时停车调整为2元/次,4小时。 物业管理区域非机动车、摩托车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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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业费减免及其他收费规定新政策

空置房屋、空置车位物业管理费新政策

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户使用后暂时未使用或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或自有或租用停车位的,经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登记确认后,将收取费用。 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费用的70%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执行。

组合车位停车服务费优惠新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组合车位停车服务费不得低于1.5个车位的停车服务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机械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新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居民村,机械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按照室外标准执行,上涨幅度不得超过10%。 机械停车位的租赁费用按照市场调节价,由使用单位与车位业主协商确定。

临时停车豁免

1、30分钟内临时停放的汽车(仅限有公共停车位的新村);

2、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援、救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

3、残疾人车辆(新村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内仅限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停放)。

家居装修押金及装修出入境护照费缴纳规定

根据《陕西省价格目录》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家庭装修费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居民如需装修房屋,应提前告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宅室外装修及家庭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家庭装修管理服务合同。 具体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即家庭装修押金、装修进出费等是否缴纳,征收标准和返还情况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房东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因家庭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恢复、修理费用由业主或家庭装修单位按实际金额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家装垃圾清运邮费规定

居民可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清理家庭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如果租客自行清理物业,费用由房主承担。 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清除、运输家装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单独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市容环卫费,由市交警局缴纳。 物业管理公司只负责代收代缴,不计入物业管理费。 家庭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含城中村居民、长住居民)规定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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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抄送通报制度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取消价格备案并核发《营业服务收费凭证》。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实施通知副本:即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经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收费标准按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晰的定价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热线等信息。

提供高标准服务的新建居民村收费标准规定

针对目前部分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超过《西安市普通住宅新村物业管理服务指导标准》高一级服务标准的情况,借鉴上海的做法,济南等城市,高层一级物业管理费标准可降低10%。

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浮动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并将收费标准抄送发展改革委施行前,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次下调仅限于高级别人员一级服务标准,除高级别、二级、三级等外,不再下调。

提供高标准服务的新建居民村收费标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向住户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强行捆绑或者强行签订《物业服务初步协议》、《物业服务协议》以外的其他服务协议作为后期服务。具备向居民交付物业管理的条件。 服务性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变相收费等。

特色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及其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公布。 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住户自愿公布,并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业主另行商定。 协议。

家庭公共利润的归属和披露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借助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支付合理费用后获得的利润属于全体居民,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住房修缮资金。 经常驻会议决定后可使用。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如实公示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归属于居民的利润等。 公示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居民有权查阅、复制或复制归属于全体居民利益的一切相关财务资料,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向全体居民公开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构成)明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违法处置业主公益利益的,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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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旧政策衔接

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需根据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内容,在政府指导价最高限额内协商确定本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标准。项目。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村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已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初步协议》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新建住宅村,需要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已成立租户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小区,费用调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未成立租户大会(产权委员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调价手续,直至调价手续办妥为止,按照原协议执行。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规定程序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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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监管部门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监管按照统一的新政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

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长沙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等相关新政策规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宣传和培训,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管理行为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新政策、规定;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新政策的落实、宣传和培训,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监管。 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纳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取缔物业管理违法收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厉打击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法规。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签订、合同的履行等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需要居民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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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标准实施时间

本物业管理办法和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故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实施。

来自阳光新闻综合陕西电视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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