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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土地价格 济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解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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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4-02-1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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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基准地价是政府为了培育和维护农地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持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按照不同用途对不同等级农地进行平均评估的一定估价。发展条件。 当日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农地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作为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农地市场指导价格,是农地市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农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支撑。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组织开展2020年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0]23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部署组织开展2020年自然资源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鲁资资[2020]66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支持产权改革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强化农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我市自然资源价格生成机制,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制定集体建设基准地价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初步验收。 2022年8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字[2022]54号)。

2、决策依据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自然资源评价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19]36号);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安排2020年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鲁资资资[2020]66号);

3、《自然资源分级定级通则》(TD/T1060-2021);

4、《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5、《城镇农用地定级定级规定》(GB/T18507-2014);

6、《城镇农业用地计价条例》(GB/T18508-2014);

7.《农村集体农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南》(中财协发[2020]16号)。

三、介绍目的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完善了北京市公共土地价格体系,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彰显农村集体农地资源资产价值,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健康发展。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立公开土地价格制度和农用地分级价格制度,加强集体农地价格评估和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城乡统一农地市场建设。

四、重要措施

(一)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价对象为农村集体所有商业、粮食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三类。 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技术要求,结合各区意见和集体建设用地分布情况,评价范围以市级行政区、长江以南地区为依据现行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杆地价覆盖范围为青银高速公路、济南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杆地价覆盖范围。 与现行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重叠的区域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起步区、天桥区桑子店街道、理县青银高速以北地区。 评估总面积6899.25平方公里,与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重叠面积770.77平方公里。

(2) 界定农用地等级

根据评价范围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六区及城市起步区采用多诱因综合评价方法,对商品粮用地三类用途进行分类分级、工矿仓储用地、宅基地用地。 每种用途都定义了五个农业用地级别。 泰安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方法进行综合分级,各区划定三个农用地等级。

(三)制定基准地价

在合理准确划分基准地价内涵的基础上,对评估数据进行调查和整理,计算出调查样本点的土地价格,并根据样本估算出各使用级别的基准地价。地价测算结果,并对测算结果进行验证。 最终水平基准地价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四)建立基准地价修正制度

结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宅基地地价修正、容积率修正、开发水平修正等实际基准地价修正制度,提高成果的可操作性和成果的扩展。 适用范围。

(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结果编制完成后,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专家论证会、结果听证会、价格平衡会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21年10月,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初审结果。 按照规定履行了结果披露、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过反复修改和确立,产生了最终结果。

(六)成果应用方向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可以直接服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满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流转、抵押等过程中的地价评估和管理需要; 可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出售宅基地落户城市。 为农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提供补偿价格参考; 可为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核算价值标准的确定提供重要参考; 并可为国土空间规划布局提供论证材料。

五、口译机构

长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援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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