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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置房价格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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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吴彦祖
长沙吴彦祖 2023-09-29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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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新居民、青少年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保障租赁住房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人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从“一床”到“一房”的完美过渡”到“一个房间”。 “套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着力解决新居民和年轻人的住房困难,为“一枢纽五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超过3万套(间),其中城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超过2.4万套(间)。 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改善,有效保障了新增居民和年轻人的住房需求。

三、基本要求

(一)保护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针对辖区新居民、青少年等无住房群体。 没有收入门槛,可以通过领取租金补贴得到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地按照保持基本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住房融资

坚持“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可通过盘活、改造、新建等方式作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符合条件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租赁住房等应列入清单。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农田和房屋可以用于建设和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减少供应,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应、多形式保障。

(三)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融资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其中,新推出的居住型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阁楼为主; 新增宿舍型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以小阁楼为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对已复工建设或已有房屋改造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四)租金标准

按照“租户负担得起、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租金不得低于同地点同品质市场租金水平的90%,且每年下降幅度不得超过5%。

4.支持新政

(一)落实农村土地扶持新政策

1.鼓励利用商业写字楼、宾馆、工厂、仓储、科研教育等闲置、低效非住宅存量,在符合规划原则、所有权不变、满足安全(建筑、消防、环境)要求,尊重群众意愿。 在此前提下,按程序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农用地性质,不调整规划,不缴纳地价。 其中,商业办公楼应以地块、建筑物(楼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位; 工厂、仓库以地块、建筑物为申请单位; 宾馆、科研、教育建筑应以地块为申请单位。

拟扩建建筑物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未解决、已列入政府征用、储备计划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税收征收的,不予受理改建申请。

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所有权、满足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 经济适用房出租。 需要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不缴纳农用地价款,原划拨的农用地可以继续划拨。 原建筑不符合重建要求的,允许拆除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变更用途后,房产证上必须标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并注明原证上注明的用途。

3. 借助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支持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设有配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上限可提高至15%。可相应增加至30%。 增量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对园区现有产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新政策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新建或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园区新建产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住房需求,同步设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对应相关企业比例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4、合理利用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转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主要布局在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区等区域。 以转让、租赁方式提供的,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转让、租赁的后置条件,并允许分期支付转让价款。 在支付全价之前,不得申请首次不动产登记。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可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剩余安置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借助轻轨上盖管理,支持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5.允许使用集体商业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确实有租赁需求的,可以利用靠近城区、工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建设、经营经济适用住房。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抵押。

(二)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项目所在地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行政审批等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符合规定的,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备案后,颁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

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并纳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农用地权属未发生变化的,现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农用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各地清理出的空置受理、先行服务、联合预检等制度和机制均适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并轨。

(三)强化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补助资金、市引导资金等激励补贴。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给予按揭贴息。 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财政金融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落实新的税收政策支持

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个人向个人转租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转租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在5%的房产税税率的基础上,按1.5%的税率估算增值税,或者按增值税估算征收增值税。使用通常的税收计算方法收取。 住房租赁企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向个人转租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的,按房产征收率5%计按1.5%征收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给个人或者专业、大型住房租赁企业的,减按4%征收房产税。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实行平民价格标准

利用非住宅农用地和非住宅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水、电、燃气价格按现场实际核定用途执行。 执行相应的价格标准。 如有混合性质,应分别用仪表计量; 对不符合分表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实行分级定价。

(六)加大金融新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个人贷款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向自有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常年低息抵押贷款。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发行企业信用型可转债、企业可转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七)建立公共服务支撑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证,享受我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监督管理

新建宿舍式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及相关标准; 宿舍型经济适用租赁住房装修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或《饭店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及相关标准。 新建、扩建居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及相关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测,实行全过程监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必须提供简单、环保的基本家居陈设,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入住条件。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一次性缴纳租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1个月。 月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权属必须整体确认,不得登记、转让、抵押、倒卖、变相出售。 利用闲置农田和企事业单位拥有的非住宅存量建设的经济适用租赁住房,被征收搬迁的,仍按原耕地使用和征收方式给予补偿。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损坏租赁住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出租、出借、改变租赁用途。 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或者在当地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形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协调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和推动机制,科学确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地要充分听取各主体的意见建议,制定支持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操作措施,落实农地、税收、财政、金融新政策,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在投资和建设方面。

(二)加强部门协调

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围绕履行领导小组办公职能,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严格审核验收消防设计,建设和完善租赁房屋。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平台,协调租赁市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REITs试点、项目租赁指导价标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做好土地供应等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工作。 财政、税务、供电、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牵头落实资金引导、免税、享受平民标准价格等新的支持政策。

(三)实行计划管理

各地要对新政支持的各类现有租赁住房进行清理,符合规定的一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当地住房租赁供需情况以及现有农田和住房资源,将中心城区和产业园区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区域。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地方目标任务和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项目经市领导组批准后,将纳入工信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体系,享受相关新政策支持。

7. 其他

原意见自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2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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