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执行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国有农田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 92号),现将我市国有农田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从成都市国有农田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政策补偿、政策补贴、政策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除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被征收房屋的外部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根据房屋装修情况划分不同等级,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价差按下列方式结算:
1、征收住房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按照建成面积和共有面积进行调换,差额按照评估价格分别结算。 被征收房屋分摊价值大于被安置房屋分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交分摊面积差额。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置换重建区内房屋产权的,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根据《四川省国有农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的规定。
2、征收非住宅时,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差额按评估价格结算。
(2)新政补偿费。 新政规定因房屋征收产生的通讯、水、电、空调、搬迁等费用一次性支付8000元。
非住宅征收实际费用低于8000元的,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征收。
(三)新的政策补贴。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1、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不选择临时安置和过渡性住房的,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每月每平方米的付款基于以下标准。 如果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则按50平方米估算:
区域类别
标准(元)
结构
一
二
三
四
砖木(木)结构
30
27
25
23
环梁结构
31
29
27
25
框架
34
32
30
28
区域类别定义:
一类区域:县城以东、以北沱江以内、以南南河以内、以西内支路以内;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支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域:第一支路以外、第二支路以内的区域;
第四类区域:二支路以外的区域。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产权的,缴费期限自补偿合同签订、腾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补助。 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建筑被征用。 被征收人不选择暂时搬迁过渡性住房的,应当按月支付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补贴。 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估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 根据净收入损失估计。 具体是根据上一年度会计部门的数值进行估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确定。
(2) 按职工工资收入估算。 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估算。 员工人数按实际员工人数(不包括临时员工)估算。 如果难以核实实际员工人数,可以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劳动协议、公积金领取证明来确定。
(3) 按房屋租金利润估算。 具体估算以在主管部门登记的租赁协议约定金额为准。 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不能确定租金利润的,应当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调换房屋产权的,缴费期限自补偿合同签订、腾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支付期限为三个月。 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3%的费用。
3、搬家补贴费。 住宅业主每户可获得3000元搬家补贴。 房屋产权需要过渡的,需缴纳两次搬家补贴费。
对于非住宅搬迁补贴,搬迁补贴按照机器、设备、材料的损失和搬迁费用估算。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新的政策补贴。 包括物业费补贴和房屋装修补贴。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2.1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获得三年物业费补贴。 房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申报。
住宅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产权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三个月的家庭装修补助费。
(五)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合同签订、房屋交付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房屋的,分别或合并领取入户奖金和建假奖金,两项总额不超过8亿元。
单位房屋被征收的,入户奖金和房屋空置奖金一并征收。 总额不低于房地产评估单价的1%估算,高于8亿元的,按8亿元征收。
2、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此外,住宅房产可按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30%的比例给予奖励,非住宅房产可按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选择调换房屋产权且被征收人一次性清偿差价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住宅房产不超过价款的30%与非住宅房产的差价不得超过差价的20%。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搬迁奖励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等级。
2. 户数的确定
新政补偿、政策补贴、政策补助和搬迁奖励按户征收:
(一)户数按照权属证明确定。 所有权边界封闭、使用价值独立的多个房地产单元合并登记在一张权属证书上,但如果实际独立使用的,可以根据登记的房屋数量确定。
(二)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房和单位自营公房的租金,按照公房租赁协议或者其他租赁凭证确定。
(3)多人合住一套房屋的,按一户计算。
3. 公共住房补偿
(1) 公共住房。 对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和政府定价的单位管理的公共住房征收租金。 无法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可以按照房改或者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出售,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 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将给予购房人补偿。
(二)公有非住宅房产。 对政府规定的直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自营的公有非住宅单位的租金实行征收。 业主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业主与承租人按照协议或者协商确定。 。
上海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政府部门划拨、租赁的直管公共非住宅建筑,由业主和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以5:5的比例。 按比例分配并终止租赁关系。 其他区(市)、县对政府部门分配、租赁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产的货币补偿支出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政府部门,采取转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管理的直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房产,按照协议索取。
(三)部分产权的房屋。 房改住房或者补贴转让给个人的住房属于征收的,属于部分产权且符合产权设立条件的,原购房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将对原购房者进行补偿。
4、过渡期限及逾期过渡费征收
实施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 安置房为圈梁结构的,过渡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过渡期自补偿合同签订、被征收房屋腾出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 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过渡期超过约定期限的,逾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将按照以下标准分期估算,按月及时领取:
(一)住宅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居住的,自补偿合同规定的收回之日起逾期未满六个月的,逾期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安置补助费的1.5倍支付。规定的标准; 逾期超过半年的,逾期未满一年的,按规定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金额; 逾期超过一年的,按照规定利率的三倍支付逾期金额。 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性住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月份起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超过一年的,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在此期间,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房。
(二)超过过渡期一年内征收非住宅房产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给予逾期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贴; 超过过渡期一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5、建筑面积的确定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备案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申请业务。 对于已办理预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批准文件且未进行装修或者擅自装修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6. 商业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住宅,但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实际用于经营目的的,按照住宅给予补偿。 作为经营目的的一部分,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偿。
7、停车位、车库补偿
建筑区内拟用于停放车辆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对业主进行货币补偿。 补偿费用按照评估总价除以建筑面积确定。
8、共用建筑安置
征收适用于共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仅对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 安置房仍属于全体共有人。
九、其他规定
本通知规定的房屋补偿、政策补偿、政策补贴、政策补助、搬迁奖励五项具体金额和幅度,适用于北京市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境内房屋征收项目。武侯区、成华区。 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数额和幅度,但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
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方式拆迁、改造国有农田房屋,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施行前已确定并公告房屋征收、重建范围的项目,继续适用原规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0 月 19 日